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曹军辞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17年5月26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接受曹军辞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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