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对本县教科文卫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2. 根据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决定,提出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立法议案,并参与起草、论证和初审工作。
3. 对大会主席团交付本委研究的代表议案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配合省、市人大及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教科文卫方面工作开展专题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
4. 组织对国家和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下发与本委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开展工委对口联系活动。
5. 处理与本工委有关的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
6. 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