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2. 提出与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方面有关的立法议案,并参与起草、论证和初审工作。
3. 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方面的议案进行调研并提出报告;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对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对相关工作进行视察。
4. 组织对国家和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开展对口联系活动。
5. 处理与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有关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6. 配合省、市人大组织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方面的调研及“三察(查)”活动。
7. 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