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参与各工作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起草、论证工作;拟定由本工委承担起草任务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2. 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拟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与本工委有关的议案;研究、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立法议案;清理本县地方性法规。
3. 根据常委会决定答复本县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问题。
4. 组织对国家和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下发的与本工委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开展工委对口联系活动。
5. 配合省、市人大及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执行进行检查、视察、调查。
6. 协调办理县人大常委会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7. 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