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宗教工作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2. 提出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立法议案,并参与起草、论证和初审工作。
3. 对大会主席团交付本工委研究的代表议案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报告;配合省、市及组织县人大代表对民族、宗教方面的工作及法律、法规在本县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视察和执法检查;开展有关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项和重点问题的专题调查。
4. 组织对国家和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下发与本工委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开展工委对口联系活动。
5. 处理与本工委有关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6. 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