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为使常委会党组更好地完成党章规定的工作任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布置的任务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顺利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问题,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中的党员组成。党组设书记、副书记。党组在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定期和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保证人大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三条 党组成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第四条 党组会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县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并制订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有关措施、规定,检查监督贯彻落实情况;
(三)讨论向县委请示或报告的有关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需要决定的问题;
(四)研究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并决定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
(五)听取并讨论有关方面拟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人事任免建议,研究县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及干部录用、培训、考察、调配、奖惩等工作;
(六)研究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党务、工会、共青团、老干部工作及机关其他重要工作;
(七)其他需要经党组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党组会议事原则:
(一)召开党组会时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不能到会的党组成员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党组成员不足半数,不得召开会议。
(二)党组议事要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讨论,发扬民主,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遇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不急于做出结论,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基础上,待下次会议再定或报上级机关决定;
(三)党组讨论研究干部任免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四)党组会在讨论涉及与参会人员本人有关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该成员应予回避。
第六条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组会每2个月召开1次,工作需要也可以适当增加。根据会议内容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或召开党组(扩大)会,必要时党组书记可召集书记会议。
第七条 党组生活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按照县委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学习有关文件,对照有关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和廉洁自律活动,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