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进一步规范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不断提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下列情况,向社会公布和公开:
(一)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二)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三)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四)县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五)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布和公开的形式:
(一)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刊》上刊登;
(二)在县人大常委会《人大工作通报》上公布和公开;
(三)以全文刊登的形式在县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计划、报告;
(四)以公告的形式在寻甸电视台上向社会公布;
(五)主任会议认为应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布的时限:
(一)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并通过审议意见书后的3—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二)在收到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将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在县人大常委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县人大常委会网站、电话征集到的人民群众意见进行整理,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形成文件,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推进和改进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七条 各委(室)工作应在《人大工作通报》公布的,5个工作日内印发通报。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