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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办法(试行)
[发布方:寻甸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18-01-12 17:00:56]

第一条  为认真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进一步规范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不断提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下列情况,向社会公布和公开: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布和公开的形式:

()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刊》上刊登;

()在县人大常委会《人大工作通报》上公布和公开;

()以全文刊登的形式在县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计划、报告;

()以公告的形式在寻甸电视台上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认为应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县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布的时限: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并通过审议意见书后的3—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在收到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将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在县人大常委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县人大常委会网站、电话征集到的人民群众意见进行整理,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形成件,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推进和改进工作的参考和依据。

第七条  各委()工作应在《人大工作通报》公布的,5个工作日内印发通报。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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