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大要闻
当前位置:首页>组织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方:寻甸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18-01-12 17:09:3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 

()建议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及会议议程草案;

()决定常委会会议的会期及会议议程草案;

()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要点、计划、总结以及人大工作的专题报告;

()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审查关于代表议案、意见、建议的办理和重要来信来访案件的查处工作情况的汇报;

()领导、协调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检查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指导、协调乡镇(街道)人大工作;

()讨论、审议上级人大机关以及县委交办的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

()决定向常委会提请任命的人选;

(十一)研究、决定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

(十二)处理常委会其他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议题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提出、确定。

第七条 举行主任会议时,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前两天将开会日期、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八条 主任会议一般1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九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一府两院”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任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决定。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记录、整理存档,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落实。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Copyright © 2017 寻甸县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1006549号-1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