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学习,熟悉宪法,掌握行使职权所必需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己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和谐,高度关注民生,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研、视察或检查等活动,做好会议审议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自己的工作或社会活动,保证出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书面请假。确因紧急情况客观上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当先行口头请假,事后书面补假。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辞职,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一)一年内2次未经批准缺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
(二)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遵守议事规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十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议题认真审议,求真务实,勇于直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事项除外。
出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发言的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在次年县人大常委会例会上公布。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并注意收集、了解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决议、决定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