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人大要闻
当前位置:首页>组织机构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大代表办法(试行)
[发布方:寻甸县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2018-01-12 17:04:3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与本级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更好地依靠代表做好常委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寻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县人大代表是县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基础。常委会应加强对代表工作的指导,组织代表活动,维护代表权益,接受代表监督,为代表依法履职服务。

第三条  常委会由一名副主任分管联系代表工作。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的日常服务工作。 

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也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做好联系代表的工作。 

常委会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协助联系市、县人大代表。

第四条  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县人大及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征求县人大代表意见;听取县人大代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一府两院”履行工作职责的反映;受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常委会根据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代表参加有关培训学习、专题讲座、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活动。组织代表听取县人民政府政情通报,向代表寄发常委会主办的有关刊物和学习资料,为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和知情知政提供服务。坚持每年为代表订阅《云南人大》杂志。 

第六条  认真接待代表来信来访。代表要求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时,事先需与常委会办公室联系,以便安排接待。

第七条  代表可通过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与常委会联系,反映工作情况和群众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代表来信来访反映的一般问题,由常委会信访室负责接待处理,并按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归口处理;重大问题,由常委会分管联系领导牵头处理,并向常委会主任报告。对县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指导乡镇(街道)人大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采取县人大代表单独编组或县乡镇(街道)人大代表联合编组方式建立代表小组。由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代表小组活动可委托各乡镇(街道)人大具体安排和组织。 

第九条  建立向县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制度。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通过会议、刊物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向县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条  常委会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题,会前委托乡镇(街道)人大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了解各方面情况,为代表出席会议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审议议题,邀请相关的县人大代表列席,并将审议的议题提前通知列席代表,以便代表做好相应准备。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可采取电话联系、参加小组活动、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接待代表来访等方式,广泛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定点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半年至少到联系点或原选区走访代表一次或召开代表座谈会一次,主要围绕县人大及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了解代表的要求。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对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中提出的报告和重要建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在两个月内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答复有关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常委会开展调研、视察、工作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常委会在办理和督办县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时,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必要时组织代表对有关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

第十七条  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对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向有关机关、单位交办、转办。承办的机关、单位要在三个月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常委会在代表小组和代表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提高代表素质和依法履职的能力,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不断总结代表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常委会为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县人大代表依法参加各项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7 寻甸县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1006549号-1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