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每年组织对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单位进行工作评议,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就“一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工作情况开展调查、听取汇报并进行测评,促进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一项监督措施。
第三条 工作评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相结合、工作监督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实效。通过工作评议,强化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到位,保证重点工作全面落实,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情况;
(二)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贯彻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四)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主任会议交办意见、代表视察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题视察意见,以及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五)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1.部门工作职能、职责履行情况。
2.工作目标、任务和计划完成情况。
3.部门工作条件(含人力、物力、财力情况)。
4.抢抓国家和省、市政策机遇和投资机遇情况。
5.工作实绩和经验教训。
6.勤政廉政情况。
(六)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情况;
(七)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工作评议的内容也可以是专项工作。
第五条 评议专项工作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1.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工作视察、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2.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3.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4.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5.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2-4个被评议单位,通过寻甸电视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主任会议负责下列事项:
(一)确定年度工作评议计划;
(二)审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评议工作小组人员;
(四)审定评议工作小组的报告,提出评议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六)研究、处理评议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评议工作小组原则上由对口联系被评议部门的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工委和县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组成。
根据评议内容和实际需要,可以邀请部分驻寻的市、县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应邀参加人员列席评议会议,只参与讨论,不参加评议表决。
第九条 评议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起草工作评议方案;
(二)召开评议工作动员会,向社会公布开展工作评议的相关信息,通过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意测评等形式,了解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情况,起草评议调查报告,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提供参考依据;
(三)征求被评议单位的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
(四)征求部分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五)征求被评议单位离退休老同志的意见建议;
(六)征求县纪检监察机关、县委组织部、县直属机关党委、县信访局和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的意见建议;
(七)起草工作评议意见,督查被评议单位对县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完成工作评议的其他所需工作。
第十条 工作评议步骤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评议结果确定、整改落实五个阶段。
(一)评议准备
1.确定工作评议部门。被评议部门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提出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在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经县委批准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2.制定工作评议方案。由评议工作小组拟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施行。
3.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对被评议单位需要进行审计的,委托审计机关同步开展财务收支和专项审计。
4.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评议工作小组成员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被评议部门工作业务知识,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二)评议调查
1.评议调查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全面深入,细致广泛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起草评议调查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2.评议工作小组在调查中发现被评议单位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3.审计机关应在评议会议召开前向主任会议报告被评议单位财务收支和专项审计情况,并提交审计报告;
4.评议工作小组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三)评议会议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2.听取评议工作小组的调查报告。
3.听取审计机关对被评议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专项审计报告。
4.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或集中评议,被评议单位负责人列席评议会议并回答询问,作出说明。
5.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票数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数50%(含50%)以上的,为“满意”;
基本满意票和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数50%(含5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
基本满意票和不满意票占常委会组成人员数50%以下的为“不满意”。
6.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发现被评议单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暂不进行满意度测评,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评议结果确定
评议结果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向下次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
(五)整改落实
1.评议工作小组向被评议单位通报评议结果和意见。
2.被评议单位自接到评议结果和意见后1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并在半年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3.被评议单位要认真落实评议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措施,认真整改存在问题。
4.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将听取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再次投票测评,如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将依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建议县委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或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评议结果的运用
评议结果将报县委并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评议工作纪律
(一)被评议单位应遵守以下纪律:
1.按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2.向评议工作小组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
3.按要求出席相关会议并报告工作和整改落实情况、听取意见或回答询问。
4.积极配合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拒绝询问和质询。
(二)凡违反上述评议工作纪律的,县人大常委会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或干扰评议工作的、拒绝整改和整改不力的、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县人大常委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启动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