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结合寻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宣誓对象: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
第三条 县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宣誓仪式的地点及主持: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在选举大会会场由大会主席团主持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在常委会会场由县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人主持进行。
第五条 宣誓仪式的方式:参加宣誓的人员列队,左手手捧宪法,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面向国徽,由领誓人进行领誓,领誓人逐句顿读誓词,宣誓人齐声跟读,领读完誓词,领誓人读到“宣誓人”时,参加宣誓的人员报出自己的姓名。
宣誓时,态度要端正,声音要洪亮。
第六条 确因特殊情况没有参加宣誓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在本单位宣布任职时进行宣誓。
第七条 举行宣誓仪式时,由寻甸电视台全程摄像,在电视台进行播放,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在选举或者决定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