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工作报告,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2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一般应在会议举行20日前,将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告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围绕拟定的有关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10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九条“一府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向常委会提出的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会议材料的,有关机关应予说明,经主任会议确定是否提请审议或延后审议。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政府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经主任会议研究,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驻寻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常委会有关的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常委会交办后的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委会。
第十九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到会作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报告时,经常委会主任同意,可以由副职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要提出《审议意见》,并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于交办后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常委会。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二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书面答复。答复时间不得迟于下一次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多数成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次答复,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二十七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