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认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毛志所
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的决定
(2019年7月30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确认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毛志所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议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县公安局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毛志所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确认,并决定毛志所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