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洪志等辞去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的决定
(2021年3月29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王洪志、李兴伟、邓长安的辞职报告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
接受王洪志、李兴伟、邓长安辞去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同时,王洪志、李兴伟的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