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昆明 22℃~16℃
当前位置:首页>规范性文件公开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发布方:寻甸县人大]      [发布时间:2024-03-12 15:03:0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办法

201039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3327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保证法律、法规在本县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寻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和公正司法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原则,监督和支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情况;

(四)执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执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六)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五条  执法检查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法律、法规在本县实施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

第六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从以下方面收集意见,汇总整理分析后,在每年的12 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的建议议题:

(一)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比较集中的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涉及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贯彻实施中的问题;

(五)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执法检查建议;

(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进行执法检查的问题。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执法检查议题建议,形成县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形成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   实施

第八条  执法检查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检查活动;

(三)针对检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五)做好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及其他有关工作;

(六)审议意见交办及跟踪检查。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组织自查,并配合执法检查组做好有关执法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副组长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从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因工作需要执法检查组可分为若干小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可以采取县、乡(镇)人大联动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具体方式由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确定。

第十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组织检查组成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了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情况,掌握执法检查的程序安排、工作重点和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事前不通知的执法检查,并组织新闻媒体报道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汇报,执法情况汇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四)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通过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暗访、抽样调查、查阅卷宗、网上征求意见、发放调查统计表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重大事项或者相关诉求,可以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反映,也可以转相关机关或者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中涉及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执法检查组应当汇总整理,交由县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对相关法律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受委托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并进行研究分析,对发现的问题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交换意见,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评价;

(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六)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审议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可以附背景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并将落实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可以同时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章  督促和落实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修改完善,连同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7个工作日内送交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采取整改措施,认真改进工作。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跟踪督促。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二十日前,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修改完善后,在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十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研究处理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不落实执法检查所提意见或者落实不力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三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执行相关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要求,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检查结束后将执法检查报告上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39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7 规范性文件公开人大常委会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1006549号-1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