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
处理办法
(2023年3月27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审议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办理
第五章 代表议案的督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10人以上联合署名提出的属于县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县人大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各代表团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议案做好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五条
(一)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本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需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涉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需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事项;
(四)涉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议、决定在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涉及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需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一)属于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属于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代表提出的法规案应当一并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或者详细资料。
领衔代表应向参加联名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参加联名的代表应认真审阅后再明确是否签署。
代表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代表提出的议事原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大会秘书处可以建议议案提出人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出,或作为建议、批评或意见提出。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审议
第八条
第九条
对于内容相同或类似的议案,可作并案处理。
第十条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施条件成熟,方案具备可操作性,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决定将其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授权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和研究。
(三)其他议案,符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条件的,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15个工作日内审议、研究完毕。并将议案处理意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将其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经主任会议研究不同意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实施工作方案应在代表议案交付之日起20日内,报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后,于10日内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提交实施工作方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实施工作方案未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的,承办机关或承办单位应根据主任会议要求,改进实施工作方案,于15日内再次提交主任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代表议案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
代表议案督办工作应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监督。
对已办结的议案,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组织代表进行跟踪检查。
代表议案在本届常委会任期内未办理完毕的,由下届常委会继续督办。
第二十三条
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未获表决通过的,承办机关或承办单位应按会议要求继续办理,重新提交办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