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8年4月26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4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7年3月31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3年5月29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寻甸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主席(工委主任)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1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议案的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十六条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撤职案的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有关机关应当提供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按相关法律程序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和审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五)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六)关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县人大监察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其他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对各项报告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选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组织。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的办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加强调查研究,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准备意见建议,确保发言质量。
第二十四条 表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二十五条 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