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23年5月29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好地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权和询问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寻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某一特定问题或者领域的相关情况组织开展的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有序、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人采取主动报名和分组会议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如需要询问的,可以将询问问题转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事项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被询问人为“一府一委两院”分管领导及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应当是本县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对专题询问的意见,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题询问选题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征求“一府一委两院”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第七条 主任会议从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专题询问选题建议中,确定选题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专题询问选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主任会议决定对某一事项开展专题询问。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
(一)确定专题询问选题;
(二)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
(三)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视察或者调研活动;
(四)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
(五)召开专题询问会;
(六)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七)对专题询问后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九条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相关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委员为成员的专题询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专题询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常委会办公室和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条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方案应包括询问议题、询问目的、应询机关、方法步骤、前期调研、会议议程、参加人员、时间安排、宣传报道、跟踪监督、满意度测评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十一条 负责专题询问事项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专题询问前应当围绕专题询问选题开展视察或者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并梳理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询问提问参考。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负责专题询问事项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于举行专题询问的10日前将相关委员会的调研报告、梳理出的问题和专题询问的内容、目的、时间和要求等事项,提供给被询问机关或者部门。
专题询问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确需变更时,需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被询问机关或者部门应当于举行专题询问的5日前将相关工作报告和拟参会的被询问人名单等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常委会办公室于举行专题询问的3日前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负责专题询问事项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举行专题询问前,应当适时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了解被询问机关或者部门的应询准备情况。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分组审议相关议题后,采取联组会议的方式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根据专题询问的内容,询问地点也可设在与询问专题有关的现场,由常委会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主持,被询问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进行现场答复。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采取现场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提出问题、被询问人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准许。询问事项涉及多个被询问机关或者部门时,由承担主要职责的被询问机关或者部门回答,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补充回答。
询问人所提问题应当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仍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继续进行询问。其他询问人也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被询问人回答问题应当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结束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询问的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机关或者部门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八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相关委员会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意见和审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综合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相关委员会应当对“一府一委两院”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将“一府一委两院”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经主任会议同意,常委会可以对专题询问后“一府一委两院”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议。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或者报经县委研究同意后,对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启动其他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题询问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报县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有计划地做好专题询问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连续报道和深度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2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