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项工作评议试行办法
(2023年5月29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规范专项工作评议活动,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寻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和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管理部门。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一府一委两院”在贯彻落实县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出现的问题;
(二)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八)“一府一委两院”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相关委员会建议,拟定专项工作评议议题,在征求“一府一委两院”意见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的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评议工作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机关根据各评议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人员组成、调研计划、方法步骤、工作要求、时间安排等,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以文件形式发被评议单位。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委室负责具体联系服务工作。
第八条 评议工作必须以充分的调查研究为基础。调查研究由常委会有关领导带队,一般采取集中和分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汇报、约见询问、专题座谈、现场察看、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调研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和评议意见,并经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以文件形式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
第九条 评议人员在进行评议测评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被评议单位应按照交办的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整改方案,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进行集中评议前,经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办公室将专项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开展集中评议工作,按以下程序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一)听取专项工作整改情况报告和调查报告;
(二)审议专项工作整改情况报告和调查报告;
(三)根据需要安排专题询问;
(四)根据需要安排评议发言,必要时可安排专项工作报告人作回应发言;
(五)对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第十三条 对被评议工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形式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获得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总数85%(含85%)以上的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评议人员总数70%(含70%)以上的为基本满意;其余为不满意。测评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报告是否如实反映工作情况;
(二)所报告工作的实效及社会效果;
(三)对前阶段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查找是否准确,整改是否及时到位;
(四)对下一步工作拟采取的措施和做法是否可行;
(五)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十四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适时再次听取相关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评测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或者报经县委研究同意后,对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启动其他监督程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