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工作任务,参照国家、省、市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公文的处理和管理,协调和服务各委(室)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发扬实事求是和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可操作。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公告,决议,决定、条例、规则、实施办法,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审议意见等。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类别一般有:常委会党组公文、常委会公文、常委会主任会议公文、常委会办公室公文。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格式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抄送机关、制发机关名称、印制日期及印制份数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文件签收、拆封、登记。
签收。凡发送常委会党组、常委会和常委会办公室的各种外来公文,统一由办公室签收。
拆封。办公室负责拆封。信访件拆封由收件的委(室)拆封,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已具体署名的信件交本人拆封处理。
登记。签收的公文,由办公室按来文机关分别进行登记、编号。将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份数、收到时间及处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
第八条 传阅。
公文由办公室附上公文传阅笺送办公室主任阅批,提出处理意见,办公室按处理意见送常委会有关领导、委(室)阅处,急件随到随办。
传阅的公文,由办公室交传阅人阅,不得积压,急件即传即办,一般公文传阅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第九条 拟办。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附上公文处理笺并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再送常委会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十条 承办。按分工归口办理或直接按领导批示交办,办理结果应有记录存查,办理完毕应在文件处理笺上简单叙述办理结果,并及时退回办公室。
第十一条 催办。对于急件、重要件,拟办和签发过程中的公文,办公室应重点催办,属于工委转办的公文,由工委负责催办。
第十二条 移交、清退。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应按有关规定移交、退还。
第十三条 公文起草。起草公文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应在事前协商一致,反映的情况要实事求是。起草公文要力求精炼,语言要符合语法和公文规范,遣词造句要准确贴切,引用材料必须准确无误。
综合性公文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专业性公文由有关工委负责。
第十四条 公文审稿。公文文稿的审核,原则上逐级进行。
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审核重点是:行文是否必要,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标题及文种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本机关正在生效的公文有矛盾;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情况是否属实,所提办法和措施是否具体、切实、可行;语言表达是否符合语法规范,引文是否准确;主抄送单位是否全面、准确;公文格式是否完备等。
凡以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在成文印制之前,必须交由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审核。审核重点是:公文标题及文种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行文规则;语言表达是否符合语法规范,引文是否准确;公文格式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 公文签发。
(一)常委会党组拟稿的公文,经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审阅后,报送常委会党组书记签发;
(二)办公室文秘人员拟稿的常委会公文、主任会议公文,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送常委会主任签发;
(三)办公室文秘人员拟稿的办公室通知,由办公室主任审阅签发。
(四)各工作委员会拟稿的公文,由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核稿,送办公室主任审阅,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由常委会主任签发。
(六)检查、视察、调研报告,由各工委主任核稿,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
(七)常委会主任的讲话稿,一般由办公室文秘人员草拟,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常委会主任审定;常委会副主任的讲话稿,由相关工委草拟,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
(八)常委会会刊、人大工作通报由办公室文秘人员负责编辑、分管文秘副主任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六条 公文编号和印制。公文经审定签发后,凡需编号的,应由拟稿人到办公室归类分别登记、编号。机关各委(室)起草的公文由各委(室)自行进行文件的初次录入和修改,由分管领导审签,自行校对无误后送机关文印室排版、印制。
第十七条 公文校对和装订。公文校对一般由拟稿人负责,如拟稿人因事不能校对的,可由拟稿部门的领导指定专人校对。公文一般由拟文部门负责装订,装订时做到整齐美观,防止漏页、重页、倒页现象。
第十八条 公文分发和归档。按照公文的种类、缓急分发,常委会办公室拟稿的公文由办公室分送,各工委拟稿的公文由各工委分送。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科学合理归档处理。没有归档价值的公文和其他材料,经过鉴别和委(室)负责人批准,可定期销毁。
第十九条 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上级机关的要求,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电子公文的储存格式和传输规范,应当符合统一的人大机关公文处理通用软件标准。
第二十条 本处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