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
办法
(2023年5月29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先进性和代表结构合理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寻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去其县人大代表职务的行为。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的辞职,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和选举单位意愿、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代表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工作变动,失去原有代表性,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由政党提名的县级所属单位领导、乡镇(街道)科级领导,因工作变动,或者调离原选举单位、原选区所属乡镇(街道),新岗位不安排为代表职务的;
(三)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领导改任非领导职务或者调离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岗位的;
(四)未经批准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五)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六)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
(七)因犯严重错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八)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务的;
(九)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十)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政党提名的,由党委组织部门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商议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属于其它情形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与党委组织部门沟通提出启动代表辞职建议;
应当辞去代表职务,本人不愿意辞职的,责令其辞职;
(二)县人大代表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报告,写明辞职理由和请求事项,签署姓名和日期;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辞职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条 驻寻部队的县人大代表辞职,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