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寻甸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保、城乡建设、民政、民族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市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县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寻甸县委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保证本县地方性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六)事关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
(七)县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八)县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决算、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九)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法律、法规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县本级预算和全县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三)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五)县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七)事关全县发展重要领域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八)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九)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物价、就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涉及全县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十)县国土空间规划、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部门设立和变动情况,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方案;
(十三)全县性节日、纪念日等确定和变更;
(十四)县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五)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十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所列重大事项的议案。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提出和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提议案的国家机关在拟订决策方案或者议案草案时,应当听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的意见。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临时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的3日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四章 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将该报告书面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建议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十条 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决定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交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研。有关的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应当就该重大事项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提交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结果。
第十三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议或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要求报告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